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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洲墨爾本台灣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墨爾本台灣商會會員大會訂定,作為本會會務執行及會員履行義務共同遵行之準則。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墨爾本台灣商會。本會向維省政府申請成立英文譯名為:Taiwanese Business Association Of Melbourne T.B.A.M.
但為配合世界台灣商會對台灣商會英文名稱的統一,本會對外英文名稱為Melbourne Taiwanese Chamber of Commerce簡稱MTCC。
第三條:
本會係民間非營利之國際工商社團組織。
第二章 宗旨與服務
第四條:
本會宗旨為: 促進墨爾本台商之間合作與聯繫,進而提升與發展台灣與澳大利亞的雙邊經濟貿易及全球台商間之工商聯繫。
第五條:
本會工作為:
1. 作為澳洲及台灣工商企業間雙向溝通之橋樑。
2. 加強台商間之聯繫互助與聯誼。
3. 提供台商各種工商財經管理等資訊進而強化台商在澳洲之競爭力。
4. 提昇台商國際地位並促進澳洲政府對台商權益的保障。
5. 收集與提供澳洲,台灣及世界各地之市場商機以求共同成長繁榮。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新進會員, 以來自台灣或認同台灣,並從事工商或相關業務事業者得申請加入,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始為本會會員。會員并持續繳交會費之退休人士,依然是具有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
1.基本會員 凡旅居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具有或曾經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其直系親屬之後裔的台商人士。贊同及遵守本會宗旨並願履行本會會員義務,年滿二十歲者得申請為基本會員。
2.贊助會員 凡旅居澳大利亞之華人,認同台灣,贊助本會經費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團體得申請為贊助會員。
3.榮譽會員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及功績者經由兩位理事推薦者得申請為榮譽會員。
4.企業會員 凡墨爾本地區台灣人所擁有的企業/公司可申請為企業會員。可有3位公司代表參加商會活動,但唯有企業/公司的負責人擁有投票權,公司負責人因故無法行使投票權時,可授權公司所指定的代表出席,行使投票權益。
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 1.發言權 2.提案權及表決權 3.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4.罷免權 5.借閱本會所存有關之工商資訊 6.參加本全舉辦之各項活動
本條規定第1至第4項對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不適用。
第八條:
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規定 2.擔負本會指派之事務 3.繳交年會費及入會費
本條規定第2至第3項對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不適用。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兩位理事提報理事會,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喪失其會籍,並以書面通知。 1.違反本會章程規定,情節重大者。 2.妨害本會會譽,情節重大者。
如被處分者,不服理事會決議得向當年度會員大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與權責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定期大會一次,並在15天前以書面通知,但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聯合請求時,應在理事會於十五天前以書面通知會員,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應以具備完整會籍(基本會員)總數之二分之一以上(包含被委託人)出席為有效,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對於不能即時在會員大會處理之特殊爭議性事件(非有關章程修改),會員大會的全體會員可以經由表決權半數通過授權,委由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理監事聯席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理監事同意,訂出解決方案執行之。
第十三條:
基本會員不克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為代表,但每一會員委託以一人為限。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制訂或修改章程
-
查財務預算和決算
-
聽取會務財務及監察報告
-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方針
-
複決理事會之議決案
-
其他重要決策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最多十五人 (不含榮譽創會會長,榮譽會長及名譽會長等當然理事) 組織之,由會員大會授權執行會務。
第十六條:
當選理事互選一人為會長(理事長)及二人為副會長(副理事長),會長任期內不得担任大洋洲台灣商會總會會長之職務。
第十七條:
理事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但會長只得連任一次。曾任或現任理事為競選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之理事候選人的當然優先人選。
第十八條:
出席會員之會員,就應選出之理事人數,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十九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為各種會議之主席,會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副會長無法代理職務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之任期為每年會員大會暨理監事選舉即日起一年為期限。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為: 1.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及建議 3.執行監事會移請辦理之事項 4.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措 5.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及方針之訂定 6.本會預算及決算之編制 7.本會財務之平衡及其他相關會務之執行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理事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授權理事之輪值主席召集之。理事因故不克出席會議者,得以委託書授權其他理事代行職權,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理事會議之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含委託人)以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另外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由會長及監事長共同召集之。會長或輪值主席,得邀請一到兩位會員列席旁聽,但是旁聽會員出席僅限一次。會長基於活動或者會務上的需要,如有必要,得邀請一至二位非會員之專業人士列席旁聽。在列席的會議上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最多五人組織之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互選之,監事任期一年, 得連任。曾任或現任監事為競選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之監事或監事長候選人的當然優先人選。
第二十三條:
出席全員大會之會員,就應選出監事人數發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為: 1.本會一切會務之監督 2.本會財務收支之審察及財務平衡之監督 3.對本會理事全執行會務提供改進意見 4.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及建議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得與當月理事會聯合舉行),如單獨召開,則由常務監事召集之,會長、祕書及財務應列席監事會議,但無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本會為順利推動會務,得於理事會下成立若干委員會及劃分地區成立若干小組,各委員會及小組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會長委派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監事無故連續三次,不能出席理事會議或臨事會議時,視為自動辭職,並以書面通行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除會長、副會長、理事及監事外,榮譽創會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均為本會榮譽職,為當然理事。 1.榮譽創會會長:為本會創會的第一任會長,為榮譽創會會長。 2.榮譽會長: 曾代表墨爾本台灣商會任職大洋洲總會或者世界總會之總會長,卸任後,為榮譽會長。 3.名譽會長: 會長卸任後, 為名譽會長。 4.常務顧問:副會長, 秘書長,財務長及監事長卸任後,或者,連續擔任三屆理事卸 任後,由會長及理監事三人連署提名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聘為常務顧問。 5.名譽顧問:會長依會務上的需求得另聘專業之特別顧問,由會長及理監事三人連署提名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聘為名譽顧問。
常務顧問,名譽顧問得由會長邀請出席理監事聯席會議,但在理監事聯席會議上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
代表本會出席洲總會職務之規定
1.代表本會出任洲以上的聯合總會理監事職務,必須經過現任會長的諮詢、協商、推薦、再由二分之一以上理監事會成員通過而產生之,否則視為無效。
2.提名洲總會長候選人。以提名曾經擔任本會會長者為優先。若歷任會長皆無意出任時則按(大洋洲臺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第四章第七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辦理(即本會會員具中華民國護照且擔任本會理監事一年以上者)
3.凡以本會會員身份出任洲及世界總會之任何職務,必須確認已繳本會當年度會費,具有完全會員資格,並經本會理監事會䆺核通過推薦,方得擔任否則視為無效,喪失資格。
4.本會按照章程規定,有推薦理監事,會員參加洲總會所有活動的權利及義務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三十二條:
入會費、年費及募款: 1. 每一基本會員入會費加年會費澳幣一百二十元,之後每年年會費為一百二十元。 2. 企業會員年費為澳幣三百六十元,無需繳交入會費。 3. 經費不足之數,得經理事會通過後,向有關單位申請補助或向會員籌募。 4. 繳納會費之日期為每年會員大會暨理監事選舉日即日起一個月內,過期未繳者暫停會籍,並以書面通知。 5. 雖然第1項有規定,但理事會可經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出席理事四分之三多數決議同意收取: a) 會費的繳交日期和(或)方式;和 b) 在財政年度開始後加入的新會員,在該財政年度須繳交相等於以下的會費: (i)全年會費;或者 (ii)根據本財政年度剩餘的日子按比例收取會費;或者 (iii)由理事會訂定一個固定的收費金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得接受會員及外界之捐贈及贊助以供會務經費。
第三十四條:
各項會議及專案活動之經費,由理事會籌措運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如解散時,其結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應全數撥交慈善機構或公益團體。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為實踐本章程宗旨,便利會務進行,得另訂“墨爾本台灣商會章程實施細則”由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通過後執行之,修改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修改程序如下: 經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提案連署,並經理事會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修改。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修訂紀錄:
第一次修訂 2006年4月10日
第二次修訂 2009年4月13日
第三次修訂 2015年8月30日
第四次修訂 2017年7月2日
第五次修訂 2018年6月17日
第六次修訂 202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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